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轻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轻工大普教〔2026〕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突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量、择优选拔,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院推免工作,具体负责学院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协调、过程监督、结果审核和风险防控。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学院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奖励分认定等遴选具体工作。
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人员组成名单及本实施方案按学校要求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杰胜、刘 义
副组长:刘志伟
成 员:彭浩、秦先涛、明新贵
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
组 长:刘杰胜
成 员:刘志伟、游其勇、段翔、赵万华、贺杏华、郭健
学院纪检委员对学院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资格审查、奖励分认定、专家审核、公开答辩、公示上报、回避报备等关键环节。
第三条 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推免日常工作,包括材料收集、资格审查、成绩计算、公示组织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学院教学办公室、学工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申请材料初审、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和纪律处分情况核查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学业成绩、奖励分支撑材料和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对学生提交的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等材料,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必要时组织公开答辩,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由专家审核小组成员签字存档。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分配至学院的推免名额,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下达名额、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专业建设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升学情况以及各专业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配至学院相关本科专业。
各专业生源不平衡时,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院内部统筹调整。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主要负责申请材料审核、奖励分认定和特殊学术专长审核,不作为名额分配的直接决策主体。根据学校下达推免生名额,结合专业人数,按专业进行分配,各专业推免人数分配表如下:
土建学院各专业(方向)推免名额分配表
序号 | 专业(方向)名称 | 名额数量 |
1 | 建筑工程 | 1 |
2 | 道桥工程 | 1 |
3 | 智能建造 | 1 |
4 | 建筑学 | 2 |
5 | 工程管理 | 3 |
6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1 |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必须符合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推免生基本条件,并符合学院年度推免工作要求。基本条件如下:
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本科学生)。
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考试违纪和作弊,无学术不端行为。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GPA,只计初始成绩)居本专业排名的前40%,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记录。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710分制达到425分,或英语雅思5分,或托福50分;小语种的要求参照非英语专业学生的成绩标准执行。
入伍本科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学生不得同时申报普通推免生资格和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按照学校和校团委当年公布的专项推荐考核方案执行。
请有意向且符合报名资格的同学,于2026年9月1日17:00前提交申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以及手写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推免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学院根据学校当年推免工作安排和本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推免工作通知,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通过学院官网、班级群等渠道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签订《武汉轻工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诚信承诺书》,同时提交成绩单、外语成绩证明、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志愿服务、服兵役、国际组织实习等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学院教学办公室、学工办公室对申请学生的学籍身份、思想政治表现、纪律处分情况、考试违纪情况、学业成绩、外语成绩、补考重修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复核。
(四)奖励分审核与特殊学术专长鉴定。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奖励分标准,对申请学生提交的各类奖励分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竞赛获奖、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等材料,应进行真实性、相关性和有效性审核,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五)公开答辩。对申请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论文(文章)等特殊学术专长材料,如有需要,学院可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每位成员应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结果应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作为相应成果申请奖励分或推免推荐依据。
(六)综合成绩计算与排序。学院按照“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分成绩”计算学生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由高至低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可依次参考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核心课程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竞赛获奖层次等因素进行排序,具体以学院年度推免工作通知为准。
(七)初选名单确定。学院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至低排序,并按推免生名额的1.2倍左右确定初选名单,包括拟推荐名单和候补推荐名单;不足1人的按1人计。
(八)学院公示。学院初选名单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专业、综合成绩、排名、奖励分认定情况、拟推荐或候补推荐情况等。公示期按学校当年推免工作通知要求执行。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取消资格人员,由学院在初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九)上报复核。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务处进行资格复核后,按学院名额及推荐顺序等额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学校审定与备案。学校最终审定名单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学校发文公布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将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信息上报系统备案。未经学校公示及系统备案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六章 综合成绩计算
第八条 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奖励分成绩组成,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分成绩。
第九条 学业成绩由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应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换算而成,换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50+平均学分绩点(GPA,只计初始成绩)×1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奖励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 参军入伍服兵役;
2. 参加志愿服务;
3. 科技成果;
4. 竞赛获奖(学科竞赛);
5. 到国际组织实习。
成果截止时间:2026年8月31日。
第十一条 奖励分按照学校统一标准计算。学校对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和竞赛获奖(学科竞赛)等方面,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分。奖励分成绩为各项奖励分之和,结果保留两位小数,20分封顶。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取得分最高的2项。
第十二条 奖励分计算范围为申请人自入学开始,截至申报当年具体通知规定的日期所获得的成果。申请各类奖励分必须由学生本人根据学校当年公布的奖励标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书、文件、论文等证明材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同一奖项或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计算,不累加计算;竞赛类奖励加分项目只统计与学生所属学科相关的项目;所有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成果归属第一单位必须是武汉轻工大学。
第七章 监督、申诉与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院纪检委员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院推免结果、奖励分认定、资格审核等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及时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学生也可按照学校规定,书面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提起申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如仍有质疑,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最终仲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1. 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 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 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者;
4. 其他违反教育部、学校推免工作有关文件规定者。
第十七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接收推免生时限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本人放弃或被取消推免生资格,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须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须主动向学院报备申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学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研究生免试推荐。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最新推免工作文件执行;本方案与学校最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文件为准。
附件1:武汉轻工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含承诺书)
附件2:武汉轻工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