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舞弊认定
第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就座,经劝阻不改。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经劝阻不改。
3.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将姓名、考生信息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以各种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含手机、电子词典等)参加考试;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前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2.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抄袭他人答卷以及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舞弊。
4.谎借各种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院(部)和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6.故意匿卷不交、撕毁试卷或答卷、将试卷带出考场。
7.交换答卷、答题纸、草稿纸。
8.使用通讯设备舞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时传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
9.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托他人代考、冒名代考,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10.有准备地组织考试舞弊。
三、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舞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该课程重考或补考资格。
第五条 对初次发生考试违纪的考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凡属第二次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初次违反第二条1-4款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凡属第二次违犯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初次违反第二条5-8款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属第二次违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二条9-10款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涉及多款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涉及多款考试舞弊行为的,按舞弊行为最严重的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故意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经劝阻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舞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地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考场记录》和《武汉轻工大学考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并收集相关物证、旁证材料,考试完毕后立即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当根据《武汉轻工大学考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反馈信息,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和情况说明,教务处或学院按本办法的第三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或舞弊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按《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和《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在籍全日制学生。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