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3]13号),本着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为规范课程重修考核,落实2013版人才培养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普通本科生必修课的课程考核(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综合评定,以下简称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一律实行一次重考、一次重修制度,其中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体育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只实行一次重修制度。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经重考后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课程的重修,也可以重新选择不低于该课程学分的其它同类型课程修读;通识性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重考,只能重新选择通识课程修读。
二、重考
第二条 重考是指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初安排的考试。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利用假期自学,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初报名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重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初第二周与第三周。
第三条 重考期间,正在进行毕业实习和集中生产实习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与教务处协商另行安排重考时间。
三、重修
第四条 经重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新修读(以下简称重修)。
第五条 重修分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学生可根据课程开设情况合理选择重修形式进行课程重修。
1.开班重修。开班重修是指经重考后仍有30人以上不及格的必修课程,且报名注册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课程,实行单开班授课的形式。开班重修原则上由教务处组织聘任教师,并安排重修课堂。重修课程学时按教学计划学时的60%左右(大学英语按70%)安排,一般安排在7-8节、9-11节(晚上)和周六、周日上课。
2.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未达到单开班开课条件,且当前学期已开出的课程(含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报名参加跟班重修。跟班重修不限专业、年级,但该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学生原修读课程的学分。跟班重修学生原则上要完成重修课程全部学时的学习。
3.自学重修。自学重修是指学生以自学的方式有计划地重修原不及格课程,并报名参加对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六条 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只允许参加一次重修考试。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学生于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报名参加期初单学期课程考试(与后续年级重考同时进行),5月份参加双学期课程提前进行的重修考试。对于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集中安排一次重修。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大三(或五年制本科大四)年级不能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所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增加一次跟班或自学重修的机会。
四、重修报名办法
第八条 开班重修报名时间为每学期第四至五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开班,并通知学生报名,报名不限专业、年级。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报名。
第九条 跟班重修报名学生可于每学期开学初第四周到所在学院报名参加“跟班重修”。报名跟班重修学生信息由学院收齐后集中到教务处办理跟班选课手续,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按照课表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凡未办理跟班重修选课的学生,不具备跟班重修的考试资格。
第十条 自学重修报名的学生,可在第八周前到所在学院报名参加自学重修课程考试,并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五、重修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开班重修的学生应当在开课后按课表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任课教师应当做好重修课堂考勤等平时成绩记载,并与期末考试成绩进行总评确定学生重修该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跟班重修的学生应当按个人课表按时上课。教师做好平时考核记载并结合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自学重修的学生,应当制定好个人学期学习计划,可与原授课教师联系辅导事宜,课程考核成绩只记载期末考试卷面成绩。
六、成绩登录与报送
第十四条 开班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师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由课程所在学院存档,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成绩。由课程教师详细、准确填写“学生重修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于该学期放假前连同试卷送交课程所在院(部)办公室。院(部)办公室要严格检查,并将重修成绩报告单加盖公章后,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由课程所在院(部)留存,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课程所在院(部)要建立好重修考试档案,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重修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课程所在院(部)提出复查的书面申请,课程所在院(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一律视作对重修成绩无异议,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年级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