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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
(五)科研成果突出,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
1.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被SCI、EI、SSCI、ISTP等收录论文,需要出示检索证明),且要求研究生是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排名第二,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轻工大学;
2.有国家或省(部)、厅局级科技奖、发明专利、著作等科研成果(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其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轻工大学;
3.在全国学科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4.在各专业学位类别相应的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5.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项目者;
6.其它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在读期间所学课程有重修或补考记录者;
(二)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以及校纪委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评审资料归档和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应将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交秘书处备案。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按1:1.5-1:2的比例实行差额评选。
第九条 申请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新入学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评审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根据其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兼顾本科阶段所取得的突出成果,进行评审答辩和考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进行综合审定,按照各学院的申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应综合考虑学生道德品质、科研能力、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等多方面因素,道德品质作为评选的前提条件,其评价结果决定参评人是否具有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各评价项目的内涵与评价方法
(一)道德品质评价内涵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纪律处分的,对考试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科研实验弄虚作假等违背科学道德与诚信及在其它品德方面存在问题的研究生实行一票否决制。
2.公认度评价:学院应组织相关导师和同学对参评人进行公认度投票,主要评价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团队合作意识、与导师同学的科研合作精神等方面,对公认度极低的参选人取消资格,公认度投票的得票率可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的依据。
(二)学习成绩计分办法
1.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均纳入计分范围,其中,学位课或主干课加权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非学位课或非主干课加权成绩占总成绩的30%。
2.计算方法:学习成绩 = X1/Y1×70%+X2/Y2×30%
其中,X1=学位课或主干课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Y1=学位课或主干课课程学分的总和;X2=非学位课或非主干课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Y2=非学位课或非主干课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5分及以上,A相当于90分-94分,A-相当于85分-89分,B+相当于80分-84分,B相当于75分-79分,B-相当于70分-74分,计分B及以下无参评资格。
(三)科研能力考核:对学术型研究生,主要考察其科研获奖情况、专利情况、科学论文及著作发表情况等,科研能力的评定原则上按我校科研现行评价标准进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着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成果和调查报告质量等方面。
(四)社会实践:包含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的获奖情况;在校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会、学院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及班委会和研究生社团的任职情况(社会活动的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A.科研能力占50%,B.学习成绩占30%,C.社会实践占20%;上述三项的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科学研究加权分不大于50分,学习成绩加权分不大于30分,社会活动加权分不大于20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 = A×50%+B×30%+C×20%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研究生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三)各学院统一出具的成绩排名证明;
(四)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五)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学科竞赛、各级学术文体活动的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担社会工作的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
第十五条 学院初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认真核查申请材料原件,并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初评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提交至秘书处,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会议表决的方式,对各学院提交的初评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秘书处将保持咨询、投诉渠道畅通。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批准下达后,学校将按获奖标准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上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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