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一般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认定标准,但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课题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和课题组,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上报学校设备处集中采购或由设备处授权后个人自组织采购。采购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应向经销单位索取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向实验室提供该复印件后方可申请入库。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课题负责人和实验课指导老师必须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参与实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
(二)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实验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四)危险化学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五)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监控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实验室、课题组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